專家視角
在近3年的進一步完善后,國家能源局4月1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能源法》)。氫能在第十一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五條(術語的法律解釋)中出現,被明確列為能源之一,引起業界廣泛關注。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氫能產業促進分會(下簡稱“氫能產業促進會”)就此專訪了清華大學教授、國際氫能協會副主席毛宗強。
問:氫能寫入《能源法》對氫能產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毛宗強:這部《能源法》全面地涵蓋了我國的能源產業。我查了一下,本《能源法》中,“核電”出現15次,“風電(能)”出現4次,“水電(能)”出現6次,“太陽能”出現5次,“可再生能源”出現24次,“煤炭”出現12次,“天然氣”出現24次,“石油”出現20次,“氫能”只出現了1次。
從這些詞頻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受到相當的重視,可再生能源被列為優先發展領域,這對“氫能”發展是利好。因為,氫和電一樣都是二次能源,需要其它能源制備。可再生能源制氫被認為是無二氧化碳排放的“綠氫”,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武器。只有可再生能源大發展了,“綠氫”才有立足之本。
作為氫能工作者,還是感覺這部《能源法》,對氫能重視不夠,遠遠落后國內氫能產業的實踐和發展,更無法與日本、德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國家相比。
其實這不是《能源法》首次征求意見,早在2007年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氫”就出現在“第十五章附則”中的“第一百三十九條[術語的法律解釋]”中,可見http://www.gov.cn/gzdt/2007-12/04/content_824569.htm。
現在到了2020年,整整13年過去了,中國和國際的氫能都得到了迅速發展:氫燃料電池乘用車、大客車、輕卡、重卡和氫燃料電池軌道交通車以及氫燃料電池船舶在國內外都有相當規模的示范,總數已過萬輛。我國國產或引進的氫燃料電池發動機工廠近10家,我國有30多個省市出臺了氫能發展規劃。可以說我國氫能已是“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
而2020年新出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幾乎和13年前一樣,涉及“氫能”的還是只有1次。不能不說太落后實際情況了,更談不上對我國氫能產業的發展有什么意義。
對此,我強烈建議在《能源法》正文中,增加有關氫能的指導性敘述,才能有效地指導我國氫能產業的健康發展。
問:氫能作為能源入法后,您對下一步國家層面氫能相關領域政策、法規、管理機制等有何期待?
毛宗強:期待氫能參照天然氣等類似能源的相關管理,給予氫能同樣重視程度和管理措施。即在具體層面要切實落實好操作性的問題,亦即在諸如氫能基礎設施建設、氫氣運輸、儲存、使用、管理等諸多環節都需要有具體的并具備可操作性的措施跟進,具體可向天然氣等能源靠攏。
加氫站建設用地應該開放,不能局限于商業用地。加氫站建設的資金、氫能發展基金等應列入國家“新基建”盤中。同時,我也期待氫能在國家“十四五”規劃中得到重點體現。
我國有30多個省市出臺各種各樣的氫能規劃,期待國家層面的氫能規劃早日出臺。
民營企業和地方政府是氫產業第一段發展時期的開拓者和主力軍,期待國家明確鼓勵國內諸多能源企業和裝備領域的央(國)企擔當起足夠的發展氫能的責任,真正發揮出引領和帶動作用,要有真正的落地實施項目進行實質推動。我以為,目前央(國)企實際投入的遠遠不夠,我國在氫能領域具有獨特的資源和模式優勢,如果再加上央(國)企的垂范帶動,相信最終一定會走出一條成功的,獨具特色的中國氫能創新之路。
問:氫能寫入《能源法》將如何促進國內氫能與可再生能源協調發展?
毛宗強:《能源法》是國家的大法,不會給出具體的“解決途徑”。如果添加一些有關可再生能源與氫能的描述,就更有利于“促進我國氫能與可再生能源協調發展”,具體要看相關管理部門的解讀。
氫是消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途徑之一,但現在一說到可再生能源就是發電,然后把電輸走,這是很大的偏頗。其實可再生能源跟氫的結合是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們講的P2G,可再生能源發電制成氫氣。
因為電很難儲存,現在最好的儲存方法就是用抽水蓄能電站,效率最多達到75%,而且還需要兩個有高低水位差的水庫,選址嚴重受地理條件限制。而氫的儲存不受這些因素的限制,并且可以做到長達數月、大規模GW級能量的儲存。
氫的輸運方式也非常多,可以像天然氣一樣用管道來輸送,也可以做成便于長距離輸送的液氫,還可以做成有機化合物加氫進行輸運。氫目前還可以做成其它簡單的化合物,比如甲醇和氨,可以很方便的運輸、長時間的大規模儲存。
問:氫能列為能源后是否會降低涉氫環節審批、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毛宗強:不會降低涉氫環節審批、監管等方面的要求!因為雖然將氫列為能源,按照能源管理。但是氫的性質不變,依然是“危險化學品”,所以和天然氣一樣管理就可以。不建議降低涉氫環節審批、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不過,從另一方面說,如果一旦涉氫環節審批、監管程序和標準明確并公開后,就會方便涉氫單位的申請和獲批,也有利審批人員的工作。
問:您對氫能如何更好的寫入《能源法》還有什么意見或建議?
毛宗強:只有一次涉及“氫能”的《能源法》,遠遠落后于現實的氫能世界。從個人觀點來說,建議在《能源法》正文中,添加下列對氫能的指導性敘述。
01 第四十七條〔可再生能源開發〕
國家實施流域梯級開發水能資源,在生態優先前提下積極有序推進大型水電基地建設,適度開發中小型水電站,堅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舉、本地消納和外送相結合的原則發展風電和太陽能發電,鼓勵氫能作為超大規模超長時間存儲可再生能源的載體,因地制宜地開展氫能管道運輸、液氫運輸、氫轉變成穩定化合物如甲醇、合成氨等輸運。因地制宜高效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國家鼓勵推廣地熱能和太陽能熱利用,積極推進海洋能開發。加快培養可再生能源、氫能專業化人才。
02 第五十一條〔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保護能源基礎設施,保障能源輸送暢通,提高能源供應能力。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石油、天然氣、氫氣和電力輸送管網等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能源規劃,預留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立相關規劃間的動態調整機制。
03 第五十八條〔普遍服務〕
承擔電力、氫能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普遍服務義務。
能源普遍服務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04 第六十二條〔節能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氫能、新能源,以及節能的產品和服務。
05 第六十三條〔消費管理政策〕
國家支持建立綠色能源消費市場,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可再生能源、氫能等清潔低碳能源。
06 第六十五條〔市場建設目標〕
國家區分不同能源品種特性,推動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氫能等能源市場建設,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實現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
07 第八十六條〔投資貿易合作〕
國家加強能源領域的雙邊與多邊投資貿易合作,防范和應對國際能源市場風險,促進能源雙向投資以及產品、技術和服務貿易,調動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性,構建多元化供給體系。
國家鼓勵進口清潔、優質能源,引進先進能源技術,加強化石能源、氫能和高耗能產品的進出口監督管理。
08?(十二)能源基礎設施,是指保障能源基礎公共服務的設施,包括輸配電網絡、石油天然氣輸送管網、能源儲備設施、能源專用碼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氫氣加注站和鐵路專用線等能源設施。
09在《能源法》基礎法之下,適時給“氫能”立法。
問:當前新冠病毒疫情仍在國外蔓延,請您再談談未來是否對氫能產業帶來沖擊?
毛宗強:這次COVID-19病毒肆虐全球,給各行各業帶來危機,對于氫能也是這樣。一旦疫情過了以后,全球首先重要的事情是恢復民生、恢復經濟,這段時間對氫有一定的影響。
但從長遠來看,因為這次新冠肺炎病毒,給全世界政客和老百姓都上了一堂課:病毒很厲害,人類要特別小心。而現在全球氣溫升高,帶來一系列重大環境問題,物種滅絕加快、極端天氣增多、蟲災引起糧食危機,特別是地球極地冰凍層已經開始融化,那樣,數萬年前埋在地下的病毒,它又可能出來。而這個病毒有可能比現在的新冠病毒更厲害,因為它離我們年代太遠,人類根本就完全不了解它!要控制病毒、抑制下一次新的更可怕的疫情爆發,就要控制地球溫升,就主要靠無碳能源可再生能源-氫。他們剛經歷病毒磨難,則會更容易接受氫能。所以我看好后疫情時期的氫能。
文/能源發展網
來源:高工氫電網